《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2019吕梁市毛燕英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国 2006 年 8 月 27 日公布。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6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及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实施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估价与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结束 第十一章 法律职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解决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算。如果企业法人跌倒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组。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 本法对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依照本法启动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外国法院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债务人财产的破产案件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或者如果是按照对等原则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债权人利益的,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申请
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编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公司法人已解散未清算或者清算尚未完成,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负有法定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破产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的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时,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情况等。计划,以及支付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一)第二节受理(一)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第二款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裁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具备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决定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索赔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 管理人姓名或办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请求清偿债务或者将财产交付管理人的;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应当自债务人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处理破产申请保管其持有、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及其他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决定,提出工作要求,如实回答询问; (三)出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 (5) 不是新的聘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page]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清偿债务或者将财产交付管理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清偿债务或者向债务人交付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义务。或交付财产。第十八条 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或者继续履行受理破产申请前订立的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并通知对方。管理人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自收到对方提醒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合同终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应当履行;但另一方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合同视为终止。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暂停执行程序。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审结的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不胜任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指定管理人及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出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回答质询。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是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征求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代理机构。管理人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经理的,必须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并出具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确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终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共同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经理辞职须经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章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为未到账债务提供财产担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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